解密自備機涉及POS機“切機”一臺賺5元,被判3年,罰75萬
現在支付公司會給大機構自己采購機器的權利,自采的機器比較便宜,方便機構去展業。
前兩年,沒有這個權利的時候,有些機構會收一些二手機,找人解密,把低價的二手機劃撥到某些機構下面,用以節省機器成本。
近日,一起涉及POS機“切機”的案件被官方披露,也揭開了華X融公司的“內鬼”利用職務之便瘋狂斂財的不法行為。
深圳華X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NEW7220、NEW6220型號POS機終端生產商,對該兩款POS機上安裝的系統軟件享有著作權。
為保證支付安全和支付管理需要,華X融公司會依照客戶需求在出廠的POS機上設置相應的技術保護措施,通過公鑰來限制數據簽名驗證修改CID,以技術措施控制POS機只能安裝特定支付機構的支付程序。
蘇某某原系華X融公司軟件開發工程師,參與涉案POS機的軟件開發及后期代碼維護工作,于2021年4月離職。
2021年3月至4月,蘇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登陸公司開發平臺,對公司POS機固件源代碼進行修改、編譯生成切機程序。該切機程序通過修改代碼的方式避開前述軟件簽名認證,繞開華X融公司POS機的技術保護措施,使之可以任意指定支付機構。
2021年5月,華X融公司發現POS機出現“切機”問題,遂通過技術升級堵塞漏洞,蘇某某的切機程序失效。
2021年6月,已經離職的蘇某某來到華X融公司周邊,利用在職期間華X融公司分配給其的賬號密碼登陸華X融公司的局域網開發平臺,再次對公司POS機固件源代碼進行修改、編譯生成新的切機程序。
經鑒定,兩個切機程序均分為兩部分代碼,其中占主要部分、用于實現POS機功能的代碼與華智融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代碼相同;另一小部分代碼使得程序能夠未經授權獲取POS機CID并修改CID參數,用于繞過POS機技術保護措施,該部分代碼與華X融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代碼不同。
蘇某某將兩個切機程序出售給朱某并收取朱某60萬元,將切機程序提供給劉某,約定劉某對外每切機一臺,分給蘇某某5元,最終劉某通過切機軟件獲取14.4萬元,分給蘇某某12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定認為,華X融公司對涉案NEW7220、NEW6220系統軟件享有著作權,蘇某某提供給朱某、劉某的兩個切機軟件與華X融公司的涉案軟件實質性相同,足以認定蘇某某實施了復制華X融公司涉案計算機軟件作品的行為,蘇某某提供給劉某的切機軟件已由劉某有償發送給其客戶操作切機,足以認定蘇某某共同實施了發行華X融公司涉案計算機軟件作品的行為。
蘇某某的切機軟件雖然破壞了涉案軟件的技術措施,但該技術措施是為實現綁定支付程序而采取的措施,是作品實現其實用功能的主體內容的一部分,而非為了保護作品著作權而設置,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罪中所指的技術措施。
蘇某某未經許可復制發行涉案軟件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蘇某某離職后使用其不再有權使用的賬號密碼登陸華X融公司服務器,違背了華X融公司的賬號密碼授權意愿,屬于非法侵入華X融公司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其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后下載修改編譯后的固件代碼,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處理的數據,違法所得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蘇某某的行為同時觸犯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和侵犯著作權罪,擇一重罪處罰,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遂判處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75萬元。
